金管會預告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相關條文
(103/10/15 08:32:08)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為兼顧信託業之發展並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限制,暨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與配合業者實務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本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兼顧信託業之發展,並配合金管會「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修正,爰放寬現行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門檻規定,將其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四十或新臺幣六億元以上,應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規定,修正為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或新臺幣十億元。(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參酌現行「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限制,爰增訂投信事業受處分之違規事由如已確實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得不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本次「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經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公司名稱應先報經金管會核准,其他公司章程變更事項無須報經核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提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業者在大陸轉投資事業之競爭力,爰刪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海外子公司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對臺灣地區個人及事業提供服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三、為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轉投資之效能,爰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應以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營事業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