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利:全存保企業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宣判主文說明
(108/07/19 08: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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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瑞利-有關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宣判主文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重上更(三)字第22號
4.事實發生日:108/07/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與本公司比鄰之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於92/12/05日發生火災,該公司之廠房付之一炬,該公司認為係承攬本公司廠房興建之廠商國寶企業社施工不慎引起火災,除向高雄地檢署對本公司負責人呂瑞晃提起公共危險之告訴外,並向高雄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與國寶企業社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560萬3230元。
6.處理過程: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寄達另行補充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宣判主文內容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寄達另行補充公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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