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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1)大同-本公司行使歸入權民事訴訟於110年11月25日和解成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上海市龍峰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2)任國隆 3)龍峰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4)任梓菱 5)雅興投資有限公司 6)維家置業服務有限公司 7)Ding David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37號 4.事實發生日:110/11/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5日金管證券罰字第1060016439號、106年12月5日金管證券罰字第1060047317號及108年1月17日金管證券罰字第1080301297號裁處書,於108年1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提起行使歸入權民事訴訟,金額計188,160,320元。嗣後根據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8年6月21日證保法字第1080002595函,於108年7月19日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請求金額為1,225,988,645元。 (備註:根據該來函所載,截至108年6月21日,已有部分金額443,265,434元罹於時效) 6.處理過程:今日開庭,並由法院試行和解,經法官勸諭及兩造訴訟評估後,於110年11月25日和解成立。 被告等人願於110年12月31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1億元。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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