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美4/9起預定買回4,000張,區間價24.78~49.34元
(109/04/08 16:50:5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75)凱美-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925,370,08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4/09~109/06/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78~49.34,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第十六屆第七次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限制員工在二年內不得轉讓外,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本辦法之規定,依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定義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辦理)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應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未來發展潛力等標準訂定,茲敘述如下: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事項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八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0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2.3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證券承銷商認為凱美電機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動狀況並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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