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08/10/17 08:28:00)

處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10月16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603)為行為之負責人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4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6月27日召開股東常會,惟未於股東會召開日7日前申報年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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