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最高法院判公司勝訴,就請求宋健民移轉3件專利乙案應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109/07/14 09: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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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中砂-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就本公司請求宋健民移轉登記美國第8,777,699號等3件專利乙案,應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台上字第399號。
4.事實發生日:109/07/1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關於本公司前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公司就美國第8,777,699號及台灣第TWI451942號專利及中國專利申請公布號第CN 103221180號專利有實施權,並請求宋健民移轉登記上開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等案件,本公司已就專利實施權部分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在案;今於109年7月13日收到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本公司就移轉登記上開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之上訴有理由,而將案件發回智慧財產法院。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立即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McKenzie)研議後續法律程序,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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